Article 4

In force

出租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出租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本市的交通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