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不得从事收费载客业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行为后,应当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人按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比例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