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车辆投入出租车营运时,取得行驶证应当未满六个月。车辆自投入出租车营运之日起满五年的,应当退出营运。退出营运的车辆可以继续上路行驶,但应当自投入营运之日起满八年予以报废。

不再从事出租车营运的车辆应当去除规定的出租车车身颜色,清除、拆除出租车标识和运营专用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