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总量,优化矿产资源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