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