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不得随意丢弃矿产资源,禁止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开采时应当防止环境污染和地质破坏,妥善处置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以露天方式开采矿资源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鼓励和支持采矿权人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建设绿色矿山,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