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或者使用土地、海域、河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开采《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县(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