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职工民主推选产生。一线岗位职工协商代表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