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农贸市场建设要求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大中小型农贸市场总面积、不同功能区域和相关设施,以及检测、净菜、消防、道路、停车场、卸货区、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污水处理、水电等设备设施;
(二)经营活禽业务的,设立与其他经营区域分离的独立经营区域,达到动物防疫条件的设施,活禽存栏、宰杀、销售区相对分离,设置废弃物处理、消毒、通风、排水等设施;
(三)设立相对独立的鲜活水产、冰鲜水产、泡菜等食品经营区域,设置相关设施,防止污水、蓄水外溢或者积水;
(四)设立相对独立的熟食制品经营区域,设置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