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要求,指导、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农贸市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