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查验并保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以及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二)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允许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的。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