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农产品种类合理设置功能区,实行分区销售,并在明显位置设置若干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方便消费者使用。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劝阻、制止超出摊位(店面)范围经营、乱搭乱建等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反经营秩序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和经营者信用等信息。建立消费纠纷调解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