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仙女寨区域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娄星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仙女寨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娄底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娄底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