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开发区应当根据自身交通区位、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条件,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开发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跨设区的市的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