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