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州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国家和省、州下拨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等,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