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八条禁止行为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处置城镇生活垃圾;

(四)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

(五)从事经营性取土、采矿、采砂、采石等活动;

(六)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

(八)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九)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二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