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有关行政部门、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尽监管职责造成锁阳城遗址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随意变更锁阳城遗址的各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的;
(三)未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缮、养护工程的;
(四)对检举、控告破坏锁阳城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受理或者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挪用锁阳城遗址保护经费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