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锁阳城遗址的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应当履行报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活动,实施前,实施单位应当向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交验相关批准文件。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依法移交由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需留作科研标本的,应当报甘肃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