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防沙治沙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4, 202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0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0年4月26日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完成。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水利、生态环境、财政、公安、科技、审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防沙治沙。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沙治沙规划,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目标,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防沙治沙管护设施或者标志。
在封禁保护区内禁止安置移民。对封禁保护区内的农民,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尚未迁出的农民的生产生活,由县人民政府妥善安排。
在封禁保护区内确需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报批。
在综合治理区内禁止放牧、开垦、挖沙,禁止采伐天然林和砍挖灌木、野生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禁止对人工林进行除依法可以抚育更新性质之外的采伐。
在适度利用区内禁止砍挖灌木、野生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或者按照治理方案适度利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沙治沙区域内或者有土地沙化趋势区域的地下水位、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防沙治沙区域内地下水优先用于生活保障和生态环境修复。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为其核发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已经沙化的耕地,应当营造农田防护林网、林带。
有沙化趋势的耕地,应当改变耕作方式和种植结构。
(一)擅自开垦的荒地;
(二)二十五度以上陡坡耕地;
(三)湿地保护区;
(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除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确需进行抚育更新的,采伐前必须在其附近预先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并经批准后实施。
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已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防火责任。
在开发建设项目时,生态保护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一)修建水平梯田、鱼鳞坑、竹节壕等;
(二)进行土壤改良;
(三)实行乔灌草、多树种混合栽种;
(四)其他有利于防沙治沙的措施。
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一)损毁、擅自移动防沙治沙管护设施或者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牧区域进行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