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In force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