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