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堤防管理房、界桩、公示牌、堤防里程桩、堤顶(坝顶、闸代桥)限重限宽限高等河道相关设施,各类防汛设施,水文水质监测、测量和控制设施,以及其它相关环保、通信、照明、河岸地质监测等设施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可以处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