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县级边界河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边界河道、渠道上扩大排水、加大引水、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渠道断面及过水能力;
(二)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的工程;
(三)因河道管理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