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养羊、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每只羊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每头牛、马、骡、驴等较大型草食性牲畜处以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