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