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场监督管理、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支持体育活动经营者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促进体育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体育健身场馆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的项目、性质,向公众合理收取费用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健身服务,不得虚假宣传、擅自违约停止服务,销售预收款健身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擅自违反约定,停止服务、拒绝或者无故拖延退还预收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