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鼓励和支持非重点排污单位自愿向社会公开其排污信息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