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前款规定的设备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修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消除前,应当报送人工监测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