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和堤防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河道和堤防安全、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等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河道治理和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