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左右岸或者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单方面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当达成协议并经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单方面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