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下,兴建水库、坝塘,完善水利配套设施,提高水利化程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发展水电事业。合理规划电力布局,采取多渠道投资方式,加速电站和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自治县的生产生活用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合理确定水价,逐步实现以水养水。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Local Regulations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