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州的林业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保护天然林、水源林,重视发展商品林及林产品加工业,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开发宜林荒山、荒坡,发展用材林和薪炭林。所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经营者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森林资源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林木和毁林开垦。严防森林火灾,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禁止非法猎捕、采集珍稀野生动植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推广节柴灶,逐步实行以电、煤、沼气等能源代柴,降低木材低价值消耗。

Local Regulations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