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艺术交流,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的建设,发展各民族的文学、音乐、舞蹈、戏曲和美术。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语文的新闻、出版事业,加强广播、电影和电视的民族语言翻译、配音和放映工作。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支持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社区建立文化站(室)。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