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自通过之日起15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工作,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负责,有关委员会配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工作,由民族和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