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3 立法程序/Section 2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36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的意见。有关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网站、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宜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Local Regulations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7, 2020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