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畜禽产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