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申请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牧兽医、环保、建设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持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经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按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