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幼犬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至四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