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

(二)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七)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内进食;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