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程,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对用水系统进行检测、统计和分析,落实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用水单位实际年用水量超过其年用水量30%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用水单位应当对测试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试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平衡测试监督管理,将测试结果作为核定有关用水单位用水指标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