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落实安全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