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灾害的区域,并与铁路、高架路、高速路、高压线、变电站、垃圾处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工厂、仓库等场所和设施保持规定的距离。
学校位于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学校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抗震设防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