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

(一)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

(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六)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岗位安全职责和考核制度。

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