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配建、增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配备无障碍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