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在道路上设置相应的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技术用房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在省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予以安排。

改建和扩建道路后通行条件发生变化的,道路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乡村道路、单位或者个人自建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