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承修机动车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如实登记下列项目,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者姓名、送修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和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发现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