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8
In force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视线的物品的;
(五)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六)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使用灯光的;
(七)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八)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
(九)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十)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
(十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十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十三)未按规定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四)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
(十五)行经渡口,不按指挥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不低速行驶的;
(十六)在夜间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的;
(十七)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八)拖拉机载人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