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措施防止尾菜腐烂产生恶臭气体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