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和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发展清洁能源,消纳富余电力,坚持绿色发展,控制并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0